第十四条 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学校录取时参考。
第十五条 北京服装学院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计算文化考试分数线、录取综合成绩时均不计入总分;普通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使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等作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如果需安排同一录取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北京服装学院在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录取时,考生档案将由生源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理工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北京服装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考生须符合生源省份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美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省级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资格且统考成绩不低于满分值的70%,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总成绩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表演类专业考生须依据各省相关文件要求参加统考且本科合格(未涉及到省统考的省份直接参加校考),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