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 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德、体合格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成绩(艺体生同时以专业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 玉林师范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 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玉林师范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 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无限制,民族身份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