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公布计划的105%以内。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在调档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和各省政策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同分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专业,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报考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英语或翻译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定外语语种。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有英语和日语公共教学,无其他语种公共教学。
第十九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制定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政策录取,只录取填报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能转专业学习。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三分之一及以上核心课程为英语授课,要求考生英语语种且英语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70%。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预科招生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