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按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一条 哈尔滨学院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哈尔滨学院录取时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哈尔滨学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成绩相同的情况参照本章程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哈尔滨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四条 哈尔滨学院与韩国世明大学合作举办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学生在哈尔滨学院学习,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制四年。该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哈尔滨学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