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生源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考生分批次进行录取,普通文理科专业(不含英语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类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
广西区外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户籍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条按平行志愿投档的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广西师范大学设定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05之内,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根据师资情况,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高考外语选择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