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录取考生时,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七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对各考生相关科目、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按规定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均无特殊要求,统招本科和专科的招生计划优先满足考生第一志愿。
第十八条 报考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表演类考生,湖南省考生专业成绩以湖南省联考成绩为准;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未组织校考的其他省(市、区)考生专业成绩以其所在省(市、区)联考(统考)成绩为准;山东省、江西省、河北省、广东省已参加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方能填报志愿,进档考生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名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认可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分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再次排名。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
第二十条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各省(市、区)招生办网站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招生官网予以公布(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招生官网:http://zs.hi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