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湖南警察学院招生实行网上录取。湖南省按照“两依据、一参考”原则录取,其他省份按照相应政策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湖南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类专业安排在本科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相关规定确定湖南警察学院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须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均合格,然后分市州、分男女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九条 湖南警察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三十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三十一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湖南警察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湖南警察学院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四条 湖南警察学院在公安类专业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核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转入普通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