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依据统一高考成绩以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在各招生省(区、市)按1:1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提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将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要求,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六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投档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专业,高考改革(3+1+2省份)再按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专业,若再相同,则比较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报考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为英语,其中日语专业高考外语可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日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其他语种可安排相应教师指导学习。
第十九条 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高考外语为英语,高考分不低于100分(满分150分)。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湖南财政经济学院的招生信息网发布。录取通知书将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向新生寄送。
第二十一条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对录取新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违规的考生,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