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湖南城市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2%以内,符合录取条件的,进档不退档。投档原则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 湖南城市学院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学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无专业分数级差”的原则,结合考生高考体检结果,依次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没有同分排序规则的,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符合条件且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高考改革省份限同一专业组内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湖南城市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认可各省艺术类统考(联考)成绩。投档时,其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相应层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比例、投档方式等原则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录取原则为:以综合分投档的,录取规则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执行;非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30%+专业成绩×70%)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分别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专业志愿录取,不接受未填报该专业志愿的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九条 报考湖南城市学院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成绩必须在100分(150分制)及以上。
第二十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湖南城市学院不限制外语语种,但湖南城市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教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是英语授课。
第二十一条 涉及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时须符合专业选科要求,否则不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湖南城市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按湖南城市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湖南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湖南城市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包括身体体检、高考加分等档案材料、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复测等在内的全面复查。对复查发现的问题,湖南城市学院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