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湖南工商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湖南工商大学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内蒙古考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议,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根据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湖南工商大学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根据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相近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湖南工商大学会计学(卓越会计ACCA班)、金融学(卓越金融CFA班)专业只接收有志愿考生,不招收调剂考生。
第二十条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计入投档、分档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网站上公布外,湖南工商大学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公布,网址为:http://www.hutb.edu.cn,招生咨询电话0731-88686693、88686667、88686694,投诉电话0731-88689012。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在湖南工商大学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内未办理报到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二十三条 湖南工商大学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新生报到后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