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湖南省投档比例不超过105%,其他省份根据当地招生录取政策及生源情况确定,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 不设湖南中医药大学志愿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录满,湖南中医药大学根据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的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再依次进行后续志愿的录取。
第十七条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照专业计划实施录取(即“专业清”的原则)。具体程序为:将进档考生先进行第一专业志愿轮次的投档成绩排序,按专业计划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轮次结束后,余下未录取的考生和未录满计划的专业再进入第二专业志愿轮次的录取。以此类推,逐一进行后续专业志愿轮次的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轮次录取完成后仍有考生未录取、专业计划未完成的,则对未录取考生中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录取时若出现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参照考生语数外总分及单科成绩、获奖情况等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十八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相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安排专业,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5合格。实行高等湖南中医药大学考试综合改革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认可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以包含附加分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条 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生录取信息在各省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