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河北工程大学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河北工程大学将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条 河北工程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河北工程大学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安排专业时同样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对于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不含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以“分数优先、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河北工程大学做退档处理。
2.对于实行“专业+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依据投档分数录取,未录取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3.对于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依据投档分数进行专业安排,同一专业组的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4.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河北工程大学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五条 各专业选考科目详见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网。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理工类)、法学专业(理工类)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过程中,在专业安排及专业调剂时只接收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入学后复试。
第十八条 环境设计专业采用生源省美术类的艺术统考成绩,要求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过程执行各生源省美术类投档规则。在未定投档规则省份,河北工程大学依据 “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同分考生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若仍然相同,则使用预留计划全部录取。
第十九条 休闲体育专业,录取过程执行各生源省体育类投档规则。在未定投档规则省份,河北工程大学依据 “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同分考生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若仍然相同,则使用预留计划全部录取。
第二十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二十一条 有英语口试安排的省份,英语专业要求口语加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组织教学。
第二十三条 河北工程大学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河北工程大学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河北工程大学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河北工程大学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河北工程大学按规定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取得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