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雕塑专业按照“设计学类”招生。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美术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录取原则为: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x60%+美术成绩x40%进行排序,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美术成绩高者,美术类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相同者,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若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录取规则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不一致,执行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
第八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普通类专业录取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考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语文、数学之和)成绩高的考生,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九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采取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与所录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排队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浙江、北京、天津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南开大学滨海学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录取过程中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经、管、法学科门类及广告学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理、工学科门类及语言类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年;美术类专业22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被学院录取后下发的2020级新生报到须知。政府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