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在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的广东省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各生源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已投档至我校的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