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天津城建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录取时,天津城建大学依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并根据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考生的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湖北、福建、重庆、湖南、辽宁、河北、江苏、广东等14个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天津城建大学专业选考要求匹配,录取时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有关办法执行。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2个专业的考生一般应具有徒手绘画基础。
第十七条 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城建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内地新疆班录取工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天津城建大学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如生源所在省(区、市)未公布分专业计划,天津城建大学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天津城建大学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录取审批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对录取考生的体检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天津城建大学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