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普通本科批。具体层次和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学校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市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处理。专业志愿因专业计划额满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向其他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认可各省(区、市)美术专业统(联)考成绩,一般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设有投档排序规则及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设有投档排序规则及录取规则,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及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入学后外语课程均使用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