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实行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天津理工大学在各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录取时,执行各相关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直辖市)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时将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总分(投档分)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所在省份的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理工大学的考生,当考生所在省份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理工大学的人数少于天津理工大学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天津理工大学的考生,并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遵循“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无专业级差。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各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的考生,高考总分(投档分)相同条件下,按各省(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对其他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的考生,高考总分(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之和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六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天津理工大学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对考生视力、色觉、身高等有所要求,具体体检标准参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执行(或详查天津理工大学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天津理工大学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报考天津理工大学英语、日语专业,不需要参加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口语测试。
第二十条 天津理工大学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2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听障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22年听障生(本科)招生简章》。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被天津理工大学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