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南方科技大学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南方科技大学按物理学大类录取,学生入学不分专业,在大学一、二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社会需求再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南方科技大学采用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考生须报名参加南方科技大学自行组织的能力测试。能力测试包括机试和面试(在上海、浙江仅举行面试),考查考生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创造性分析解决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想象力、沟通表达能力等。进入面试的考生取得参加南方科技大学组织的体育科目测试的资格,该测试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第一段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参照该省份确定的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南方科技大学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