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武汉晴川学院认可部分省艺术类统(联)考成绩,报考武汉晴川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省内考生: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情况参照湖北省艺术类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执行。
省外考生:凡武汉晴川学院组织了艺术类专业校考的,须达到武汉晴川学院专业合格成绩,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同分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继续同分按语数外顺序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武汉晴川学院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联)考成绩。
第十一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第十二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凡填报武汉晴川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