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武汉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武汉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武汉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武汉学院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二条、录取时,武汉学院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报考武汉学院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的应试语种应为英语。武汉学院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四条、武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按照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武汉学院不组织艺术类考生校考,认可各省联考成绩及高考投档成绩。如生源省份对录取规则有其他特殊要求,按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认可各省加分政策,武汉学院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八条、武汉学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志愿清”录取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