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高: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3.心率:心率60-100次/分合格。在50-59次或者101-110次/分范围内,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合格。
4.视力: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5.色觉: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6.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采用军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进行检测,结论为合格。
体格检查各项目结论将当场告知考生。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应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尽快告知考生。
1.对当场可得出体检结果的项目,体检人员会现场告知体检结果;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复检申请,填写《复检申请表》,现场安排复检一次,复检结果经体检组组长同意后,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结束后不再接受复检申请。
2.对当场无法得出体检结果的项目,如血液尿液检验项目、需要专科医师会诊或进一步检查才能得出体检结果的项目,统一安排复检。
3.对病史询问项目,经考生签字认可后即为最终结论,不允许复检;心理测试和心理访谈项目,初检即为最终结论,不允许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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