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此外,符合以下情况的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 10 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和台湾省籍(含台湾 户籍)考生。
同时,《规定》中标明,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 5 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要提醒考生和家长注意的是,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简单来说,就是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 20 分。
规定中强调,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予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 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 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