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20〕31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省、市、县(市、区)、校多级公示机制。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考生所在学校均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给予相应资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
(一)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划线办法
普通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并结合生源情况等因素分别划定。
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按照普通类(历史等科目类)、普通类(物理等科目类),参照高考综合改革前文理科类本一批次招生计划比例分别划定。
体育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体育类(历史等科目类)、体育类(物理等科目类)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依据考生文化分、专业分等分别划定。
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类(历史等科目类)、艺术类(物理等科目类)以及不同专业类别[美术类省统考、音乐类(声乐、器乐)省统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艺术类专业校考]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依据考生文化分、专业分等分别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