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1、一副素质过硬的强建体魄;
2、一批感情深厚的亲密战友;
3、一段丰富宝贵的人生经历;
4、一份社会认可的工作履历;
5、一次弥足珍贵的学习机会;
6、一次改变命运的难得机遇;
7、一个提升能力的成长平台;
8、一笔走向社会的创业资金;
9、一份全家受惠的政治荣誉;
10、一段终生难忘的美好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