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规守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四)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五)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已经在浙江省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六)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七)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能够正常参加公安院校教学训练活动。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kg/㎡)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双眼裸视力均在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痏(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八)报考浙江警察学院的考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B等,通过浙江省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无不合格科目)。报考前户口已经迁入浙江省的外省考生,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认定办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浙江警察学院认可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P等,学考成绩等级不低于C等;对无“技术”科目成绩的往届生,取其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科中较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自选综合不计分。
学校始建于1949年5月的杭州公安人员训练班;1949年底更名为杭州人民警察学校;1950年更名为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1955年更名为浙江公安学校;1959年浙江公安学校、浙江政法干部学校(筹)合并组建浙江省政法干部学校;1966年学校停办,1974年复办;1985年建立浙江公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