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败法》也叫《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Act),该法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用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在美国影响下,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出台了类似FCPA的国内法。
事实上,除了美国,西方主要大国都有类似的反腐败法律,英国《反贿赂法》被称之为“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但或是受限于国力不济,其他国家只能摆摆样子,真正能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司法霸权的只有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