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数 | 谥号 | 姓名 | 在位年份 | 在位起止 | 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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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非子 | 嬴非(秦嬴) | 31 | 公元前888年—公元前858年 | 恶来五世孙 | |
秦侯 | 未详其名 | 10 | 公元前857年—公元前848年 | 秦非子之子 | |
秦公伯 | 嬴公伯 | 3 | 公元前847年—公元前845年 | 秦侯子 | |
秦仲 | 嬴秦仲 | 23 | 公元前844年—公元前822年 | 秦公伯子 | |
秦庄公 | 嬴其 | 44 | 公元前821年—公元前778年 | 秦仲长子 | |
1 | 秦襄公(立为诸侯) | 嬴开 | 12 | 公元前777年—公元前766年 | 秦庄公次子,公子世父之弟 |
2 | 秦文公 | 名未详 | 50 | 公元前765年—公元前716年 | 秦襄公子 |
秦静公(秦竫公) | 未即位 | 秦文公子 | |||
3 | 秦宪公(秦宁公) | 嬴立 | 12 | 公元前715年—公元前704年 | 秦静公子 |
4 | 秦出子 | 嬴曼 | 6 | 公元前703年—公元前698年 | 秦宪公子 |
5 | 秦武公 | 嬴说 | 20 | 公元前697年—公元前678年 | 秦宪公长子 |
6 | 秦德公 | 嬴嘉 | 2 | 公元前677年—公元前676年 | 秦宪公子,秦武公弟 |
7 | 秦宣公 | 嬴恬 | 12 | 公元前675年—公元前664年 | 秦德公长子 |
8 | 秦成公 | 嬴载 | 4 | 公元前663年—公元前660年 | 秦德公子,秦宣公弟 |
9 | 秦穆公(秦缪公) | 嬴任好 | 39 | 公元前659年—公元前621年 | 秦德公少子,秦成公弟 |
10 | 秦康公 | 嬴罃 | 12 | 公元前620年—公元前609年 | 秦穆公子 |
11 | 秦共公 | 嬴稻/嬴貑 | 4 | 公元前608年—公元前605年旧误作公元前608年—公元前604年 | 秦康公子 |
12 | 秦桓公 | 嬴荣 | 28 | 公元前604年—公元前577年旧误作公元前603年—公元前577年 | 秦共公子 |
13 | 秦景公 | 嬴石 | 40 | 公元前576年—公元前537年 | 秦桓公子 |
14 | 秦哀公(秦毕公/秦㻫公) | 嬴籍 | 36 | 公元前536年—公元前501年 | 秦景公子 |
秦夷公 | 未即位 | 秦哀公子 | |||
15 | 秦惠公 | 嬴宁 | 9 | 公元前500年—公元前492年 | 秦夷公子 |
16 | 秦悼公 | 嬴盘 | 15 | 公元前491年—公元前477年 | 秦惠公子 |
17 | 秦厉共公(秦剌龚公/秦利龚公) | 嬴刺 | 34 | 公元前476年—公元前443年 | 秦悼公子 |
18 | 秦躁公(秦趮公) | 嬴欣 | 14 | 公元前442年—公元前429年 | 秦厉公子 |
19 | 秦怀公 | 嬴封 | 4 | 公元前428年—公元前425年 | 秦厉公子,秦躁公弟 |
20 | 秦灵公(秦肃灵公) | 嬴肃 | 10 | 公元前424年—公元前415年 | 秦怀公孙,秦昭子之子 |
21 | 秦简公 | 嬴悼子(有人认为,“悼子”非名) | 15 | 公元前414年—公元前400年 | 秦昭子之弟、秦灵公叔父(《秦记》谓秦灵公子) |
22 | 秦惠公 | 嬴仁 | 13 | 公元前399年—公元前387年 | 秦简公子 |
23 | 秦出公(秦少主) | 嬴昌 | 2 | 公元前386年—公元前385年 | 秦惠公子 |
24 | 秦献公(秦元献公/秦元王) | 嬴师隰/嬴连 | 23 | 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62年 | 秦灵公子 |
25 | 秦孝公(秦平王) | 嬴渠梁 | 24 | 公元前361年—公元前338年 | 秦献公子 |
26 | 秦惠文王(秦惠王) | 嬴驷 | 27 | 公元前337年—公元前311年(公元前324年改元) | 秦孝公子 |
27 | 秦武王(秦悼武王/秦武烈王) | 嬴荡 | 4 | 公元前310年—公元前307年 | 秦惠文王子 |
28 | 秦昭襄王(秦昭王) | 嬴则/嬴稷 | 56 | 公元前306年—公元前251年 | 秦惠文王子,秦武王弟 |
29 | 秦孝文王 | 嬴柱/秦柱 | (3天) | 公元前250年 | 秦昭襄王子 |
30 | 秦庄襄王(秦庄王) | 秦异人/嬴楚(嬴子楚)/秦楚 | 3 | 公元前249年—公元前247年 | 秦孝文王子 |
31 | 秦始皇(秦始皇帝) | 嬴政/秦政、赵政 | 26 | 公元前246年—公元前221年 | 秦庄襄王子 |
秦朝的法制体系已经僵化
秦朝是一个以法家理念为治国原则的国家,但是在统一六国之后,原有的制度开始出现僵化,而秦朝却因循守旧,不思变通。如陈胜、吴广起义就是因为大雨延误了戍期,这本是一个自然界的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秦法却不问经过,只看结果,最终迫使陈胜、吴广等人揭竿而起。
秦朝的暴政使得人民无法忍受
秦朝的基本制度是以耕战立国,力求将全国所有的资源都供给到军事上,这在六国纷争的大争之世非常有效,但却不适合于统一后的长期发展。尤其是秦朝在统一后大兴土木,修建阿房宫、长城、秦皇陵等耗费巨大的工程。同时秦朝的官吏也残暴不仁,因此秦朝的普通民众负担过大,苦不堪言,心中恨透了秦朝的暴政。
秦朝政府运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
陈胜吴广在起义之后也不过是一群亡命徒,但是就是这样的亡命徒在起事之后,以数百人那么多,就能“攻大泽乡,收而攻蕲。蕲下,乃令符离人葛婴将兵徇蕲以东。攻铚﹑酂﹑苦﹑柘﹑谯皆下之。行收兵。”由此可见秦朝政府运作失效和地方武力的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