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专业校考
1.美术类。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可直接使用我区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也可面向我区美术类统考合格的考生组织专业校考;其他高校不再组织校考,使用我区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
2.音乐类和编导类。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具有艺术学门类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区外高校、中央部属高校和艺术类专业办学特色明显的区外高校等,可直接使用我区音乐类或编导类统考成绩录取,也可面向我区音乐类或编导类统考合格考生组织专业校考。
其他高校的音乐类、编导类专业一律不得面向我区考生在我区及我区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点组织校考,统一使用我区相应类别统考成绩录取。
3.参加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必须参加相应类别的统考且统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否则,其校考成绩不予认可,不得填报相关志愿,高校亦不得录取。违反此规定组织校考产生的遗留问题,责任由组织校考的高校和考生自负。
(二)其他艺术类专业校考
在我区招生的其他艺术类各专业的专业课考试全部由招生高校实施校考,各招生高校可独立或联合组织校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要求参加相应院校组织的校考。
若相关高校独立实施校考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有条件独立组织校考的高校组织实施。委托高校需自行组织校考考生报名,按被委托高校收费标准收费,报名结束将报名考生名单提供给被委托高校,并积极配合被委托高校要求派出相关专家参与校考工作。校考成绩由被委托高校提供委托高校,委托高校按规定自行确定校考合格名单。具体委托事宜由委托高校和被委托高校商定,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在内蒙古分列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确定的各专业校考合格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上一年度相应专业在我区录取人数的4倍。对于应试人数不足上一年度相应专业在我区录取人数4倍的专业,同样要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科学确定合格考生,淘汰成绩差的考生,不得将全部应试考生均视为合格。区内高校不向我区考生发放校考专业考试合格证书,考生考试成绩以“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成绩为准;区外高校是否向我区考生发放校考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由学校自定。专业考试成绩及是否合格以高校上报并经“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成绩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