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1、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2、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3、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