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