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学生奖学金
奖学金类别、评定比例及标准如下:
1. 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1%,标准为6000元/人/学年)
2.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5%,标准为4000元/人/学年)
3.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10%,标准为2000元/人/学年)
4.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占学生总数的15%,标准为1000元/人/学年)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不含五年制高职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以系为单位每学年评审一次,各系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在本系范围内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以下材料报送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1、系(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2、学生申请书;
3、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院(系)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4、学生所在班或年级上学年全体同学综合考评排名表,和平均成绩排名表;
5、学生各类荣誉的证书复印件一份,按《****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获奖栏”顺序排序;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经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各系归档保存五年。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者;
3、考试、考查作弊者;
4、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10次以上者;
5、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6、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或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上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