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资助人数或比例 | ||
国家资助 | 国家奖学金 | 每人每年 8000 元 |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每人每年 5000 元 |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 ||
国家助学金 | 一档为每生每年 4500 元;二档为每生每年 2700 元。 |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 ||
国家助学贷贷款 | 我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学生所在年级、专业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 无限制 | ||
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 高校本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 元和 12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 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 根据征兵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地方政府资助 | 省政府奖学金 | 每人每年 6000 元 |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 |
校内资助 | 临时困难补助 | 临时困难补助的等级分 300 元 、500 元 、800 元、1000 元及以上四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 无限制 | |
校内奖学金 | 校长特别奖学金 | 奖励金额为 10000 元 / 人 | 原则上每年提名不超过 10 个 | |
优秀学生奖学金 | 每年:一等3000元;二等1500元;三等600元 | 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为学生总数的 2%、 10%、15% | ||
单项奖学金 | 奖励标准为 500 元 / 人 | 评选总额为学生总数的 2% | ||
专项奖学金 | (一)新生奖学金 :具体申请条件、奖励标准等参照学校新生奖学金相关制度执行。 | (一)新生奖学金 : 具体申请条件、奖励标准等参照学校新生奖学金相关制度执行; | ||
(二)“石榴籽”奖学金 : 500 元 / 人 | (二)“石榴籽”奖学金 : 评奖比例不高于少数民族学生的 10%。 | |||
红船圆梦爱心基金 | 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实行一次性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为1000元/人 | 名额不定 | ||
圆梦爱心基金 | 资助金额标准分 500 元、800 元、1000 元三档 | 名额不定 | ||
勤工助学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 劳动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15 元/小时,学生参加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 周不超过 6 小时,每月不超过 24 小时。 | 约670个岗位 | ||
学费减免 | 学费减免分全额减免、半额减免两个等级。 | 名额不定 |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