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填报基础信息
1.本次扩招专项报名工作实行网上报名。考生报名时应选择户籍所在(在川务工的外省户籍考生选择务工地)县(市、区)招考机构作为报名确认点。所有考生报名时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并作为审核考生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信息的依据。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10月28日9:00至11月4日17:00前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sceea.cn)报名,考生应准确填写本人基本信息,选择类别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退役军人须选择退役是否满1年及是否自主就业。
(二)网上填报志愿及缴费
1.考生报名时应填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考生可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或招生学校网站查询招生专业及计划情况,在报名期间根据本人情况和意愿,依据招生高校的招生计划、招生章程等相关要求,在符合招生高校报考条件和招生类别的前提下,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志愿设置为:1所学校志愿和1个专业志愿,及愿否服从校内专业调配(系统默认为不服从)。考生完成志愿填报后应及时保存。
报名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实时公布高校志愿填报情况,考生可根据分学校的志愿填报实时统计信息,结合本人实际,修改学校及专业志愿。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得再修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志愿填报的,视为自愿放弃。考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网登录账户密码,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退役军人只能填报面向本类别的招生高校和专业;在岗基层幼儿教师(含“一村一幼”辅导员)只能填报面向本类别的招生高校和专业;在岗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只能填报面向本类别的招生高校和专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以及在岗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只能填报面向本类别的招生高校和专业。
3.考生网上完成基础信息和志愿填报后,应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及时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标准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执行,即每生130元。未缴费的考生其报名无效。
(三)资格审核
1.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区)招考机构生成考生号后赓即下载报名数据,于11月5日17:00前将报名考生名单按类别交由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考生资格审核。其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军人身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在岗基层幼儿教师(含“一村一幼”辅导员)身份;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在岗基层医疗人员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身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高素质农民、在岗基层农技人员身份;在岗企业员工凭企业同意参加学习的证明直接报名。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于11月9日12:00前将审核完毕的考生名单返回县(市、区)招考机构。
2.县(市、区)招考机构在现场确认阶段负责审核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户籍等基础信息,审核时考生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市、区)招考机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考生。
(四)现场确认
1.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将资格审核合格考生导入身份验证管理平台,开展考生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在11月10日至13日17:00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外省户籍考生还须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及其复印件,到本人报名时选择的县(市、区)招考机构对网报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采集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2.现场确认工作流程如下:(1)使用身份验证系统采集考生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并校准考生网上报名信息;(2)比对考生面颊和身份证照片,成功后为考生现场拍照(严禁通过翻拍或扫描照片或直接采用已有的数码照片等手段采集考生照片信息);(3)采集考生双手拇指指纹(若任一拇指指纹无法采集,则采集双手食指指纹,以此类推);(4)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交考生本人核对并签名确认。未到现场完成确认的考生,其报名信息无效。各市(州)招考机构应于11月16日12:00前将考生确认名单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3.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并取得报名号后,须于11月17日至11月19日12:00前登录志愿填报学校网站查询考试时间、地点等相关要求,并按学校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参加考试。
(一)符合如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符合我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具有四川省户籍或在川务工半年以上外省户籍(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以及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基层幼儿教师(含“一村一幼”辅导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在岗群体。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已参加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
2.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含参加往年高职扩招已录取注册的考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