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每年每人可获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每人可获20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是资助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2.勤工助学: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3.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为6000元。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以下条件为参评学年需要达到的条件):
1.该学年被评为院级以上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分获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奖。
(1)一等奖: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前5%,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8以上(含3.8),占学生数的2%。
(2)二等奖: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前10%,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含3.5),占学生数的3%。
(3)三等奖:该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本班前25%,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2以上(含3.2),占学生数的5%。
2.综合奖学金金额:
一等奖:4000元
二等奖:3000元
三等奖:2000元
第七条 专业优秀奖学金(以下条件为参评学年需要达到的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未受到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没有考试作弊记录;
3.专业成绩突出,参评学年两个学期专业成绩平均分在本系本年级排名前8%;
4.必修课程成绩均及格以上;
5. 专业优秀奖学金金额:1000元。
第八条 评选方法与程序:
1.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公布评选办法;
2.各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系党政领导、教师代表,负责本系的初评工作;
3.各系将评选相关事项告知全系师生,评审结果同时通过各系公告栏、各班学生QQ群、手机短信群发等方式向全系师生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名单由系党政负责人同时签名并加盖系公章送交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评选结果后,会同教务处进行审核,并提交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建议名单,并在院内通过公告栏、校园网等方式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5.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学院发文公布评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