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工作体系。每年评选国家奖学金若干名,每人奖励8000元;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若干名,每人奖励5000元;评选国家助学金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0%,每人平均资助3000元。
学校每年还从事业费收入总额中提取5%,用于优秀学生奖励、贫困生资助、勤工助学、大病救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位于前10%。
第九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二) 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者。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分配名额方案,下达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级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初审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系科初审。各系初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上报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召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上报。学院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