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
2、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
3、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内地西藏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留学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
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采用等级制评定,其中书面考试科目按照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信息技术等学科的操作考试按照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定(部分省市如山东也按照A、B、C、D)。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多次参加同一科目考试,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允许离校后继续参加考试。所有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由学校记入学籍档案(纸质与电子档案),并与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并列呈现。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课程标准、考试规定是国家制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试覆盖全部14个学科,其中9科省级统一组织考试、其余科目考试的要求是全省统一的;考试科目可以6选3、7选3等。为了淡化分数,成绩分为5等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