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一次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经考核证实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者。
(三)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学校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学生各科成绩总评在班级中位于前60%的,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内的不同专业之间申请互转。
(五)学生各科成绩总评为班级前30%的,可以在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专业之间申请互转。
(六)学生需要留级,但其所属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