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要求
报考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计划的考生须具有参加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自觉抵制宗教消极影响,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立志长期从教、献身西藏教育事业,自愿报考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计划。
二、有关政策
(一)国家公费师范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不享受《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的西藏自治区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二)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可按部属师范大学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提出申请,经部属师范大学、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由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当年高考成绩调整到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就读。
(三)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应按时完成部属师范大学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毕业时可按照教师资格免考相关政策,申请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五)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原培养部属师范大学的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招生录取
(一)报考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计划的考生均须报名参加西藏高考,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类招生提前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部属师范大学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录取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取消其专项录取资格。
部属师范大学将确定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以及部属师范大学、自治区教育厅签订的协议书一式四份寄送录取考生,录取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协议书上确认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国家公费教育专项师范生须同时持录取通知书和协议书到部属师范大学报到。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