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师专项在强基计划录取完成后进行投档,地方优师专项在国家优师专项录取完成后、免费定向计划录取开始前进行投档。
优师专项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结合考生定向志愿、高考成绩,进行投档、录取。
考生在按分数排序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即文化总分+照顾加分的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优师专项经过一轮投档如仍有计划缺额的,将在填报了该缺额计划院校专业的其他定向县区且未被投档的考生中,按分数高低依次向考生征询志愿进行投档,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一)协议签订方式
培养高校将优师专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以及经教育、乡村振兴工作部门、培养高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的协议书一式五份寄送拟录取考生,拟录取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培养高校接受录取考生报到。
(二)优师专项师范生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的协议书一式五份及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经培养高校复查合格后,按学籍管理规定正式注册入学,成为优师专项师范生。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培养高校培养方案,接受培养高校教育培养,学制四年。
(2)在校期间因生病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培养高校、定向县教育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培养高校、定向县教育部门核实并同意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3)优师专项师范生须履行协议的定向就业服务义务。本科毕业后由定向县教育部门牵头安排至定向县域中小学任教,入编入岗,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定向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该定向县学校间流动。
(三)终止协议
优师专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本协议,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1)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高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适合从教。
(2)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定向县教育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认定,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教。
(四)解除协议及处理
优师专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养高校有权解除协议,优师专项师范生须向培养高校退回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不再继续享受优师专项师范生教育,并取消学籍,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1)因触犯法律或违反校纪等被开除学籍。
(2)主动放弃甲方学籍。
(3)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本科学历学位证书。
(4)存在其他依照甲方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解除协议。
(五)违约情形及处理
优师专项师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约,违约记录将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1)毕业后未服从定向县教育部门安排到定向县中小学就业的。
(2)除终止协议等特殊情况外,毕业后到定向县中小学任教未满6年且不继续履约的。
(六)培养有关政策
优师专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学费标准为50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为800元/人·年(按照6人间计),生活补助标准为4000元/人·年(每月400元,按10个月计发)。上述三部分经费,构成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培养经费,每生每年合计9800元。
优师专项师范生应按时完成培养高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优师专项师范生毕业时可参照师范生公费教育相关政策,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