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分文理类,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总成绩(满分750分)参加投档录取(未参加综合科目考试的,综合科目成绩按0分计算);普通高职(专科)分文理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科目的总成绩(满分650分)参加投档录取(未参加技术科目考试的,技术科目成绩按0分计算)。单报本科的考生,如在本科层次未被录取,可参加高职(专科)层次的录取。
我省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各层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考虑确定。
录取工作按批次依次进行。提前批本科,先投军事类平行志愿,投完立即投非军事类单志愿;高校专项、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在国家专项本科录取之后,第一批本科正式投档前完成投档录取(其中列入第二批本科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在第二批本科正式投档前完成投档录取)。地方专项和苏区专项招生高校单设院校代号,与一本统招计划列为同一批次,投档时按考生志愿平行投档(苏区专项艺术类计划列入提前批本科),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填报专项计划代号高校均为无效志愿。
文史、理工类中提前批本科的统招非军事类、国家专项本科需政治考核、加试、面试高校、提前高职(专科)非直招士官类以及艺术类提前批本科、提前高职(专科)中按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高校(专业)、部分按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但有特殊要求难以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高校(专业)实行单志愿外,其余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文史、理工类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即计划执行数),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各校最后确定的计划执行数1:1的比例,根据高校相关要求,对考生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史、理工类总分相同,按文、理类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作为投档先后顺序。但此排序不作为录取的先后依据,录取时高校按照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按志愿进行平行投档。
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时,考生在相应批次原填志愿(含平行志愿和单志愿)均无效。
各高校应合理提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高校,须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使符合录取要求的出档考生能够录取。
1.提前批本科。主要包括军事、公安、司法、航海类、小语种、特殊定向、公费师范生等专业,本批次设置3组志愿栏:
1)军事类院校:设10个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时设10个征集平行志愿。
2)非军事类院校:设单志愿。征集志愿时设1个征集志愿。
3)定向:设6个平行志愿(公安定向最先投档,志愿须填报在A栏;其余院校平行投档)。征集志愿时设6个征集平行志愿。
2.国家专项本科。本批次设2组志愿栏:
1)需政考面试的高校,设单志愿。征集志愿时设1个征集志愿。
2)其他高校,设10个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时设10个征集平行志愿。
3.第一批本科。主要包括教育部直属院校、“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列入的其他本科院校、地方专项、苏区专项。本批次设置3组志愿栏:
1)设1个特殊选拔单志愿,取得高校专项、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资格的考生才能填报(安排在一、二本对应批次正式投档前投档)。
2)设10个一本院校平行志愿(含地方专项、苏区专项,地方专项和苏区专项招生高校单设院校代号,和一本统招计划列为同一批次,投档时按考生志愿平行投档,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填报专项计划代号高校均为无效志愿)。征集志愿时设10个征集平行志愿。
3)设预科3个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时设3个征集平行志愿。
4.第二批本科。主要包括除列入提前批、第一批本科外的其他本科院校,本批次设2组志愿栏:
1)设10个二本院校平行志愿。第一次征集志愿时设10个征集平行志愿,第二次征集志愿时设6个征集平行志愿。
2)设预科3个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时设3个征集平行志愿。
5.提前批高职(专科)。主要包括直招士官、公安、司法院校,以及部分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高职(专科)专业,本批次设置2组志愿栏:
1)直招士官院校:设10个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时设10个征集平行志愿。
2)其他列入该批次院校:设单志愿。征集志愿时设1个征集志愿。
6.高职(专科)批次。包括除提前批高职(专科)以外的所有招收高职(专科)专业的院校,设10个平行志愿。第一次征集志愿时设10个征集平行志愿,第二次征集志愿时设6个征集平行志愿。
以上各批次每个院校志愿后面均设6个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