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一朝试锋芒。6月7日,一年一度的高考如期而至。然而,在这关乎考生命运的关键时刻,四川达州的高考考生黄某,却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浙江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对此,考生本人却毫不知情。
面对警方的到来,黄某坚称自己从未从事过任何违法活动,只承认曾帮一位“店主”实名认证过相关账号。警方认为,其违法事实还有待进一步查证。高考前,浙江警方联合达州警方调查后,决定变更强制措施,让她先参加高考。
不得将本人所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网络账号等出售、出租、转借给他人,如果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或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