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高的一项:
烈士子女,加10分;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加10分;
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
(二)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工作每满一年(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档。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工龄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内地办事处(格尔木办事处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
(三)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如果考生符合第(一)条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同时又符合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高考加分条件,两项加分可累加,但其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第(二)条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工龄加分另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