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还可称为“监公”,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1、太守。战国称郡守,汉改太守,为一郡的行政最高长官。秦分三十六郡,比县大。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市长。
2、刺史。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州,刺史掌管一州军政大权。相当于省(市)长兼省(市)军(分)区司令员。
3、京兆尹。西汉京畿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北京市市长。
4、太尉。秦至汉均有设置,为全国军政首脑。相当于国防部长。
5、越骑校尉。汉武帝时设置,禁军长官。相当于卫戍区司令员。
6、廷尉。执掌法律、主审要案的大臣。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
7、吏部尚书。掌管全国文武官吏考核赏罚。相当于人事部长。
8、光禄大夫。皇帝身边顾问之臣。相当于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
9、中书令。掌管皇帝命令发布。相当于“两办”秘书长。
10、尚书令。参议大政,综管政务,百官之长。相当行政院长。
11、车骑大将军。地位尊崇,多加重臣。相当于元帅军衎。
12、行军总管。统领军队出征的主将。相当于前沿总指挥。
13、都察院御史。古代最高监察机构。相当于监察部长。
14、知府。地方行政长官,总管州、县事务。相当于省长(或省辖市长)。
15、知州。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省辖市市长。
16、知县。地方行政长官。相当于县长。
17、通判。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
18、兵马指挥。明清兵马司主官。相当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19、推官。掌刑名,赞计典。相当于最高法院政策司处长。
20、都事。掌出纳文移。国防部、监察部等部委内设机构局长。
21、给事中。皇帝禁中寄禄官。相当于元首生活或政治秘书。
22、经历。部委所属机构主官。相当于部委二级机构负责人。
23、行人。供差遣出使。相当于外交部工作人员。
24、典宝。协司宝掌玉玺。相当于两办负责印章的副处级干部。
25、县丞。协助县令治理一县之事。相当于副县长。
26、主薄。掌钱粮、户籍。相当于粮食局长或户籍局长。
27、检校。代理官职。秘书级。
28、教授。府掌训导考核学生。相当于省教育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