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儒家思想。在秦朝两汉时期,已有专门的从事律的工作人员。依据旧时律法,主张通经入仕,而入仕则意味着必须懂法且用法,一方面,儒学因律法要求而不得不懂法用法从而加入官吏制度。另一方面,当他们进入官方职业时,他们也不得不了解法律,使用法律,甚至参与到律的革新之中。③因此,儒家一方面被律所影响,一方面又反作用于律,使律中渐渐充满了儒学的影子,同时也让传统儒学对律不再嗤之以鼻,“儒学与法学的融合”在法律、法家学说、儒学学说的发展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汉武帝以来,儒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为正统思想,从此儒家思想的法律地位确立。使其它在法律上占有一席之地,使儒学能够在法家制度中发挥主要作用,这种作用一直持续了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