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与工作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要求按人社部发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须是经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本省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