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是“放”的本字。方,甲骨文“图A”=“图B”(像剔发刺字的犯人)+“图C”(锁颈的枷械),表示被披枷流放的罪人。在人“图D”的头顶加一横指事符号“图E”,表示将罪犯的头发剔光,并在脸上烙印或刺字,流放远疆,使其永生不得回返;在人“图D”的颈部加(刺状)“图F”,表示披戴木枷。
金文的“方”“图G”将枷形“图F”简写成一横。当“方”的“流放”本义消失后,金文“图H”再加“攴”“图I”(持械击打、惩戒)另造“放”代替。篆文“图J”承续金文字形。造字本义:动词,在罪犯脸上烙印或刺字,将其驱逐到生活条件恶劣的远疆地区。隶化后楷书“图K”将篆文字形中的“图L”写成“图M”,将篆文字形中的“攴”“图N”写成“反文旁”“图O”。
形声字。从攴,方声(西周金文所从之方上部或羡加饰横)。所从之攴隶变后省作夂。“放”字可指驱逐、抛弃。《说文》:“放,逐也。”《周礼·夏官·大司马》:“放弑其君,则残之。”郑玄注:“放,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