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8个学院先后发布《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公告》,对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上百名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这些研究生中,最早入学的是2002年,最晚是在2015年。
本次被清退的学生,均属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情况。5月份以来,川大已对300余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业”且“无法联系”的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部分来校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的研究生不在公告名单内。
2017年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其中明确包括“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