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基本笔画构成一个部件独立成字的。如:“一、乙”(1画),“人、几”(2画),“口,山”(3画),“手、车”(4画)。
(2)由一个部件加上一些笔画构成的。如:“玉、刃、太、龙、匆”等。
(3)虽有几个部件,但由于笔画连贯失去了本身的独立性而组成一个独立整体的。如:“出、串、果、里、肃”等。
“能作部首的字都是独体字”的说法是不对的。部首中的字大多数是独体字,但也有一部分是合体字。如“比(会意)、穴(会意)、舌(会意)、齿(形声)、香(会意)、麻(会意)、黑(会意)、鼻(形声)”等都是能作部首的字,但它们都是合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