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学生手册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a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b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c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d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申请条件: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1/3者;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申请时间及期限:学生可在春季学期第1~15教学周、秋季学期第1~17教学周申请休学,夏季学期不受理休学申请。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春季学期第14~15教学周、秋季学期第16~17教学周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一学年(含当学期)休学手续。学生“创业休学”的申请时间为春、秋季学期开学两周之内。
3.申请办法:申请休学者,需到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填写《本科生休学审批表 》, 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病申请休学,需附由校医院签字认可的病情诊断书。学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需附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4.注意事项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教务处休、复学办理地点:学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