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四川音乐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院校地址:
1.锦江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我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处二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院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处具体负责我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我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我院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2%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我院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公办本科艺术院校。我院将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按省内和省外分别编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根据四川省有关要求,在四川省招生的各专业,须编制在川分专业招生计划;在省外招生的各专业,只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院今年调整了招生考试方案。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在省外招生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山东省招生的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和美术类专业单独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广东省招生的美术类专业单独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四川省考生,均须参加四川省统一组织的该类专业统考。
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均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校考(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山东省的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和美术类专业及广东省的美术类专业除外),我院校考专业属生源所在地省级专业统考的,同时须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标准。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其生源所在地省级专业统考未涉及我院校考专业的,须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山东省招生的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和美术类专业校考,认定山东省同类专业统考成绩;在广东省招生的美术类专业,认定广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四个专业均取消专业校考,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我院艺术类所有专业对专业及高考文化均无相关照顾政策,但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
1.四川省考生我院执行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各专业类别的专业及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2.非四川省考生由我院自主划定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和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取消校考的专业除外)。
(1)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划线办法:非四川省考生专业合格分数线按照各专业报考考生上线人数不超过本年度省外招生计划数的4倍划定(对于报考考生人数未超过拟定招生计划4倍的专业,其专业合格分数线按该专业总分满分×60%划定)。
(2)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线办法:
专 业 | 在未合并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不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 在合并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不低于合并后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 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不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 | 80% | 85% | 85%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类(不含摄影)、设计学类 | 70% | 75% | 75% |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 | 60% | 65% | 65% |
注意!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线其它相关规定如下:
①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江苏等高考改革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新疆、江苏等省份),进行折算后划线。
②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特殊的省份,我院将根据上述省份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③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将分文理科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去小数取整)。
④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对于分文理科省份的双上线考生,我院将对艺术理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艺术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为: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折合分=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总分×(艺术文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理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⑤对个别专业自划线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而生源省份对该专业自划线有要求和硬性规定的,我院将严格遵照执行。
⑥山东、广东两省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及山东省报考我院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规则(四川省考生):
1.普通本科专业(文化产业管理):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符合我院投档比例的进档考生,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符合我院投档比例的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为:
①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②艺术史论、艺术管理、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各专业分别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3.我院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文化产业管理、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艺术史论、艺术管理、舞蹈表演、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各专业依次以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4.我院各专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1。
第二十一条录取规则(非四川省考生)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进档考生中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1.各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为:①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不含摄影)、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分别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我院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如考生所在省份语文、外语单科满分不是150分,需要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单科成绩÷单科满分×150)。
③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不含摄影)、设计学校考各专业按“素描(或造型基础)”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④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国际标准舞)各招考方向分别按“剧目表演”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现代流行舞)专业按“艺术表现力”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分别按“语文”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如考生所在省份语文单科满分不是150分,需要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单科成绩÷单科满分×150)。
⑤表演专业按“语言”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⑥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命题即兴评述”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3.录取其它相关规定:
①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原则上根据生源所在省参加校考的专业合格人数按4:1分省拟定本科招生计划。即:生源所在省4个专业成绩合格考生拟定1个本科招生计划,录取时对于双上线人数不够拟定招生计划的省份,我院不降低该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山东省除外)。
②“广播电视编导”与“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先按该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它各类专业先分别按该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然后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确定考生录取具体专业方向的做法:根据考生成绩排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方向。若考生志愿填报的专业方向均已录取满额,对于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方向;对于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
③不做分省招生计划的专业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非四川省考生。
第二十二条我院录取时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学制:本科层次专业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和雕塑专业为五年制本科,其他本科各专业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专业复测和身体复查。复测和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我院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音乐学、艺术史论、艺术管理、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9600元/年/生;设计学专业7200元/年/生;文化产业管理专业4440元/年/生;其他各专业12000元/年/生。
第八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招生咨询、监督、申诉
第三十条我院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监督、申诉、咨询
纪检监察电话:028-85430603
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招生咨询传真:028-85430284
我院官方网站:http://www.sccm.cn
我院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我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sccm.cn
我院招生微信:四川音乐学院校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39年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实验学校”, 随后历经“四川省立音乐实验学校”、“四川省立技艺专科学校”、“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成都艺术专科学校”、“西南音乐专科学校”等发展时期;195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并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成为当时国内具有本科办学层次的六所专业音乐院校之一。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